• 通知公告
    首页 > 通知公告 > 正文
    【长效通知】关于加强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(总务后勤通〔2023〕10 号)
    来源: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    作者:叶海    编辑:李明瑞   时间:2023-09-13   浏览:


    校内各二级组织机构:

   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建设,加强实验室管理,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,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》和《东莞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就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提醒如下:

    一、学校实验室指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,从事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生产试验、创新创业和社会服务的场所,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实验室、实习实训室、科研实验室、学生创新创业实验室、社会服务实验室等。

    二、实验室新建、调整与撤销,必须向总务后勤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提交《实验室新建、调整、撤销变更申请表》的书面申请(附件1)。依托学校管理的各级重点实验室、联合实验室、研究技术中心、研究基地等的新建、调整与撤销,还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

    三、实验室建设项目(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维修以及装修等)必须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相一致,充分考虑环境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、预期效益等综合因素。建设项目应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(附件2),确保场地和设备使用效率须达到较高标准。

    四、实验室工程建设项目在论证、立项、建设以及验收时,应当依法依规,通过学校总务后勤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审核后,方可实施。

    五、依托单位(二级学院、中心、科研机构)是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主体,对建设目的目标、初步论证、技术等级、实施过程的技术细节等工作负有主要责任。实验室的使用人为实验室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装修等工程的直接责任人。

    六、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实验室必须考虑消防要求,保证消防通道通畅、安全逃生门等设施设备规范设置。

    七、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实验室如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、生物安全、特种设备安全、辐射安全等的,应按相关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专业资质人员,向上级进行备案管理。

    八、项目必须按合同条款和施工要求建设完成,主要设备仪器及配套设施运行合格,环保、卫生、安全、消防等相关设施已配套到位,才能进行验收。

    九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,依托单位应及时向总务后勤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提交技术材料,进行实验室建制登记。

    十、未经学校按程序审批,二级单位擅自新建、调整、撤销实验室,不纳入实验室建制管理和安全管理,由此造成实验室管理混乱的,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,由实验室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。

    十一、项目验收合格后实验室应立即投入运行使用,详实记录设备设施运行情况。运行一年后依托单位提交效果评估报告(附件3),并与支撑材料报送总务后勤部备存。

    十二、其他未尽事宜,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。


        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办公地址:松山湖校区行政楼1B208

         (联系人:李明瑞,2286106613630982538


    附件:1. 实验室新建、调整、撤销变更申请表

          2. 实验室建设工程项目论证报告

          3. 实验室建设工程项目效果评估报告



    总务后勤部

    202398


    电  话:0769-22861387     zwhq@dgut.edu.cn
    地  址:东莞市松山湖高科技产业园区大学路1号
    邮  编:523808
    ©2023东莞理工学院总务后勤部 All Rights Reserved. 粤ICP备05008829号

    • 莞工总务后勤
    • 莞工总务后勤服务大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