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莞理工学院公有住房各住户:
我校公有住房不属于个人房产,根据《东莞理工学院住房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莞工2020198号)规定,公有住房只能用于自住,住户无权将公有住房进行出租、转让、外借。我校个别居住公有住房的住户将住房出租、转让、外借,其行为严重违反我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。为此,经研究决定,严禁出租、转让、外借公有住房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如再发现住户将公有住房出租、转让、外借的,将依规对出租、出借人作出相应处理,并依法收回住房。
欢迎广大教职工、住户监督,情况反映联系电话:(松山湖校区杨老师22861089)(莞城校区吴老师22639421手机:13556778880短号6636)
特此公告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